自秋季开学以来,家长圈们讨论最多的不是“双减”政策就是“德育”发展,总之都是围绕孩子的培育。早在年10月份,国家就发文《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1]表示体育分值要在中考总成绩中逐年增加,达到跟语数外同分值的水平,到年,要全面实行美育中考。如今,国家再次提出“双减”,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同时也提倡对学生多元化培育。于是,校外培训机构和家长们都在为此努力转航,以前上语数外培训的,如今不是选择体育类就是美术、音乐等艺术类,可谓此消彼长,孩子的教育市场永远不会缺席。
我们通过第三方已公开的调查数据了解到北上深一线城市家庭在教育培训方面的开支情况,北京、上海、深圳的家庭青少年教育培训支出(不含学历教育支出)约占家庭总收入的9.4%,每个家庭每年为教育培训的平均支出约为元[2]。在北京被调查家庭中,培训费支出按年计超过5-10万元的11家,占比34.4%;3-5万元为15家,占比46.9%,3万元以下2家,占比6.25%。其中超过5万元的11家中有1家年支出超过17万元。[3]深圳一地,目前有20.35%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校外培训上一年花费1万元以内,52.21%表示一年花费1至3万元,27.44%表示一年花费3万元以上。[4]
上述调查表明,在当今的教育环境下,父母都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对子女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当在婚姻关系存续且夫妻之间没有隔阂时,无论为孩子支出何种培训费用,只要是在家庭能够负担的情况下,双方基本都不会对此有太多争议。然,一旦婚姻关系濒临破裂,很有可能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往往父母中某一方基于情绪或个人考量似乎不再认为应当“一切为了孩子”。那么,上述文体等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呢?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并不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做了提纲挈领式的规定,即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能协议自不必说,如不能,法院又如何判决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沿袭了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另,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据此可知,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本人的负担能力和子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然,何为“子女的实际需要”,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却成了男女双方确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的最大争议。
回望本文开篇所述,孩子参加某个或某些培训班显然已经是他们成长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这也基本上是家长们的共识。但是,近年来我们代理的婚姻家事(包括离婚、抚养纠纷)案件中,但凡涉及到子女抚养,便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争取或已经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提交孩子参加的各类培训报名及缴费材料,以期印证孩子的实际支出,进而主张抚养费给付数额标准,而不直接抚养一方却提出该培训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用,不应纳入抚养费范围。
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个别法官直接以“课外培训费不是必要开支”为由,将已经发生及需持续支付的培训费用排除在抚养费范围之外。
这就演变成:父母感情好的时候,都会认可有利于孩子全面健康发展的补习培训都是孩子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也乐于承担这些开销;父母感情破裂的时候,孩子素质培训甚至学科补习就只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事情了。这样的结果实则是变相加重直接抚养一方的义务,如直接抚养一方不能承担,则损害的还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其实,在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地方优选案例中,就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如何理解及负担,有给出相对切合实际的考量方向,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因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致使诸如上述脱离实际生活的“判例”比比皆是。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六:麻某某诉麻某抚养费纠纷案
李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年12月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学习、医疗等各方面的开支双方共同承担。年2月,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02元。年、年麻某某参加北京某少儿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元,年、年、年麻某某参加某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元。年,李某诉至法院,请求麻某增加每月应付的抚养费及支付麻某某的医疗费和教育培训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出的原因与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中麻某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到离婚之后,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同意,离婚后知情但未明确表示反对。目前也缺乏证据证明围棋班与麻某某兴趣不符,并不属于过分的报班的情形,因而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院推选上述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案例2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十个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二:王某甲与陆某抚养费纠纷案
王某甲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儿王小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陆某每月支付王小某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离婚后,王某甲除了给王小某选择了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外,还为其报名了较多兴趣课程,每月教育支出达余元。陆某无固定工作且身患疾病,不认可王小某的教育费支出,遂未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王某甲亦拒绝陆某探视王小某。后来经王小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案件承办人主动前往教育部门咨询当地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并释明法律。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除基本的生活费外,陆某按照省优质幼儿园的标准为王小某支付教育费用;王某甲每月定期将王小某送至陆某处探望、生活,妥善解决抚养费和探望问题,共同为王小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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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非常赞同上述二案例的裁判说理,结合自己近年来代理涉抚养费案件的情况,就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认为应跟随社会发展程度,重点